
一、一个项目,两个金额
某医院”打印复印耗材”项目,预算金额约260万元。2025年3月28日,该项目在该省政府采购网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2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评审总得分96.70。

中标通知书显示,该供应商中标价为24,545.00元。

事情到这里,和其他中标公告没什么两样。但随后公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让其他投标人坐不住了:合同金额2,599,935.57元,履约期限从2025年6月10日到2027年6月9日,整整两年。

中标价2.45万,合同价260万,相差约106倍。
二、三项投诉的具体内容
投标人C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诉,提出三项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报价合规性,导致中标报价实质性偏离;代理质疑答复曲解招标文件,规避评审责任;四家供应商报价异常,涉嫌串通或重大评审疏漏;评标委员会未修正价格评分,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真。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计存在重大歧义,导致投标人普遍误解报价规则,且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修正算术错误,构成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A公司的投标报价一览表总价为24,545元,但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2,599,935.57元,二者相差约106倍。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实际履约金额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响应;中标人与采购人违法变更合同核心条款,损害国家利益与公平竞争秩序。
三、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招标文件写明:”乙方交货期限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两年或本项目预算用完时合同终止。”这意味着260万是两年框架协议的总池子,不是第一批就要供260万的货。
中标价2.45万对应的是首批供货(墨粉盒、喷墨盒、鼓粉盒、墨水盒、色带各1个),后续医院有需求再按中标单价分批下单,直到两年期满或预算用完。
投标报价一览表填的是首批金额,合同金额是框架总额。两个数字对应的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不是一回事。财政部门据此认定,这不构成虚假响应。
最终结论: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