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个人,三条路,同一个终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不是免费的午餐,维权正在变成一门高风险手艺。
一、空手投诉,三次到顶
A公司12个月内提了三次投诉。2019年1月23日,参加某人民政府办公设备项目,向当地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2019年4月12日,参加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向当地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2019年4月18日,参加某学校速录室改造工程项目,向当地财政厅投诉:驳回投诉。

三次投诉,三个项目,财政部门全部”查无实据”。当地财政厅的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捏造事实,虚假材料投诉
B公司参加某学校专用设备购置项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当地财政局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条红线不需要三次,一次就触发。捏造一次事实、提交一份虚假材料,就足以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投一年。
三、非法手段取证,投诉证据”来路不正”
C公司参加某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在投诉中提交了”水电工、保洁主管、助理的学历证书;物业主任的红十字救护员证;保洁主管与助理的垃圾分类相关证书”。这些材料来自中标人的部分投标文件,但均不在公开范围。

当地财政局查明:该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了对手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用于投诉。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恶意投诉”的法律红线
1、12个月内三次查无实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全国范围”跨省累计、”12个月”滚动计算、”三次”含第三次即触发。没有预警,没有缓冲。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投诉时提交的证据,如果来源不合法,比如拿到了本不该看到的对手投标文件,不管证据内容是真是假,取得手段本身就是违法。
三条红线,三种触发方式,结局只有一个: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全国公开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