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写的是”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需提供项目合同相关页复印件”。2分变0分,A公司从第一掉到第二!竞争对手B公司从第二升到第一······
一、一个日期,干掉一个第一中标候选人
某街区发展战略规划项目,预算210万元,2021年6月10日开标。评标委员会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6天后,B公司质疑A公司的业绩认定得分。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两个业绩合同:《XXX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总体规划》和《XXX小镇项目策划与概念规划》,都没有签署时间。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明确要求”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需提供项目合同相关页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提供了,但上面没有签署日期。评标委员会认定这两个业绩不符合得分要求,业绩分由2分变更为0分,综合排名随之变动。A公司提出:这两个业绩属于澄清范围,我可以补材料。
评标委员会答复: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签署时间,事实清楚,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澄清范畴。不接受事后补充。
A公司投诉到海曙区财政局。财政局认定: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并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事后补充材料,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
二、两条法规,堵死所有退路
1、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这意味着质疑答复阶段,原评标委员会有权重新审查投标文件并修改评分——这不是”重新评审”,这是”协助答复质疑”。
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业绩合同上没有签署日期,这三种情况一个都不沾——不是”含义不明确”,是”根本没提供”;不是”表述不一致”,是”缺失”;不是”计算错误”,是”事实清楚”。

一个法条给了评标委员会改分的权力,另一个法条关上了你补充材料的门。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1、业绩合同复印件,签署日期必须有。招标文件要求”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你交的合同复印件上没有签署日期,等于没交。不要指望事后补充。
2、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终点。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查你的投标文件并修改评分。你以为稳了,别人一个质疑就能把你翻。
3、澄清不是万能药。87号令第五十一条限定了澄清的三种情形——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文字或计算错误。事实性缺失不在其中,少一个日期,少一个签字,少一份附件,这些都不是”澄清”能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