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弃中标不是不能做,关键在于——你的理由是不是”正当理由”!
一、什么叫”无正当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注意两个字,无正当理由;反过来,如果有正当理由呢?法律没有设定罚则。也就是说,放弃中标能不能全身而退,取决于你的理由站不站得住。
二、放弃中标的10个理由
(一 )法定硬理由:客观障碍,大概率可免责
1、采购文件本身违法,监管确认中标无效。招标文件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招标文件本身违法,由此导致中标结果自始无效。
2、招标程序违法,经监管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招投标过程存在围标串标、泄露标底、设置歧视性条款等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经行政监督部门查实认定后,中标无效。
3、签约前采购人强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正式签约前,采购人提出修改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等实质性条款,内容背离招标文件以及你的投标文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先行提出违法变更,中标人有权拒绝签约,一般不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弃标。
4、发生法定不可抗力。地震、洪水、政府强制管控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企业完全无法履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情形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5、联合体成员退出,整体不再满足招标资格。联合体内部某一成员退出,经核实剩余联合体各方,已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能力要求,客观无法承接项目。如果剩余主体依旧满足招标要求,则联合体不能以部分成员退出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6、中标后资质到期或被主管部门暂扣、吊销。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约之前,企业对应项目所需资质被行政机关暂扣、吊销或者到期未续,客观丧失履约的法定资格。
(二)仅可协商理由,不保证免责:慎用,不建议直接单方拒签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和采购人友好协商、争取谅解的依据,但大量监管处罚、司法判例表明。一般不被认定为法定正当理由,直接拒签依然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行政处罚风险。
1、报价低于成本,履约即亏损。《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但识别否决低于成本投标,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的法定职责。
如果评标环节未发现,依旧确定你为中标人,属于评标瑕疵,不等于赋予中标人事后反悔拒签的权利。尽量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提出异议,不要等拿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再以此为由放弃项目。
2、原材料价格暴涨,继续履约显失公平。签约前原材料大幅涨价。情势变更、显失公平是合同生效之后履行阶段的法律救济规则,不适用于拒绝订立书面合同。普通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投标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只有极端政策层面强制断供停产,才有可能参照不可抗力处理。单纯大宗商品涨价,极少被监管认可为弃标正当理由,可提供市场价格证明用于沟通谈判。
3、项目负责人重大变故。项目经理离职、生病。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人员,是投标人需要保障的履约条件。人员离职属于企业自身用人风险。
发生该情况,法定义务是更换同等资格人员报招标人审核确认,而不是直接放弃签约。仅在负责人死亡、重度重病,且企业内部完全没有同等资格人员可以替换,客观达不到招标要求时,可以沟通协商,依旧不能直接单方拒签。
4、投标文件出现计算错误,报价存在重大误解。因报价计算失误、填报错误,投标报价严重偏离真实预期。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但该权利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拿到生效裁判文书才产生撤销效力,投标人不能自行发函就撤销中标、拒绝签约。
三、怎么操作才能全身而退?
1、书面通知,越早越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即使不是不可抗力,尽早书面告知采购人放弃中标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减少对方损失,降低被追责的风险。
2、附带证据,不要空口说。 成本上涨附市场价格证明,人员变故附离职证明或病历,资质问题附主管部门文件。理由越具体,证据越充分,越容易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3、主动配合,不逃避。如果采购人要求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态度越诚恳,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的概率越低。
4、盯紧保证金退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如果放弃中标但理由正当,应主张保证金退还——法律没有规定”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保证金不退。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放弃中标,永远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最好的风险防控,是投标阶段核算真实成本、评估人员配置,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把风险挡在投标之前,而不是中标之后再想方设法退出。如果已经走到必须放弃的地步:牢记,理由要客观,证据要扎实,动作要趁早,同时做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心理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