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投标人都遇到过类似条款。采购人的逻辑似乎也能理解——我就想找服务响应快、出了问题能随叫随到的供应商。但要求本地机构和要求本地化服务,一字之差,合规性天差地别。
一、为什么”要求本地机构”是红线?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列举了8种典型差别待遇情形,其中就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将”在本地注册机构”设为资格条件,本质上是以注册地划线,直接把外地供应商挡在门外。这和”只招本地企业”没有区别,属于典型的地域歧视。
2026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明确将”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内容。踩这条红线,轻则投诉成立、废标重来,重则采购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二、3种常见违规写法,对照自查
在实际招标文件中,本地化要求的违规写法花样百出,以下三种最为典型:
写法一:将本地机构设为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设有注册分支机构,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合规修正: 删除该资格条件。任何合法企业都能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市场行为,不是投标门槛。如果确实关注服务能力,可将本地化服务能力作为评分项而非门槛项。
写法二:将本地机构设为强制性加分项
“投标人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得5分,未设机构得0分。”
这看似”只是加分”,实际上5分的差距足以决定中标结果,等同于变相设置资格门槛。加分分值过高、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同样会被认定为差别待遇。
合规修正: 将加分与具体服务能力挂钩,而非与机构存在挂钩。例如:”投标人承诺在项目所在地提供2小时内到场响应服务的,得3分;4小时内到场响应的,得1分。”这样,无论是否在本地设机构,只要能承诺并保障响应时效,都能公平得分。
写法三:模糊表述”本地化服务”实则排斥外地
“投标人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方案,本地无服务网点的视为不满足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方案”本身没有问题,但附加”无网点即不满足”的隐性条件,就变成了以网点有无代替服务能力评判,逻辑上站不住脚——外地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派驻人员、临时驻场等方式实现本地化服务。
合规修正: 明确量化服务标准,而非卡机构形态。例如:”投标人须提供7×24小时运维服务承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用可量化的服务指标替代对机构形式的硬性要求。
三、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怎么写才合规?
核心原则就一句话:评的是”能力”,不是”身份”。财政部多次在答复中明确: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是可行且合理的,但必须满足两个前提:
前提一:项目确实需要。 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办公用品采购、标准化设备供货等,本地和非本地供应商的服务差异不大,强行加分就是变相排斥。但对于信息系统运维、特种设备维保、应急保障类项目,服务响应时效直接关系采购质量,本地化服务加分具有合理性。
前提二:标准客观可量化。 不能写”本地化服务好得X分”这种主观评价,而应设定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驻场人员数量、备件库距离等可量化、可验证的指标。任何企业只要能达到标准,就能得分——不管它总部在哪。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如果你在招标文件中发现要求本地机构的违规条款,别忍气吞声,两步走:
第一步:在质疑期内提出书面质疑。 列明具体条款、引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实施条例》第20条),要求采购人修改。多数采购人在收到专业质疑后会主动修正。
第二步:质疑无果则投诉。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条款违法的,将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句话记住:机构设在哪是企业的自由,服务做得多好才是评标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