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选的A公司直接掀桌——投诉另外68家全部业绩造假、围标串标。业主要求核验业绩,69家中只有8家配合,其余61家集体沉默。A公司的诉求被全部驳回:不支持公示业绩,不重新招标,仅承诺”后续查处”。
这起被称为招投标史上罕见的”自杀式投诉”,也是投标人面对围标串标时最真实的困局。
一、A公司到底是”勇敢”还是”莽撞”?
A公司自身的综合评分排名十名开外,即使推翻第一名也无法中标。很多人嘲笑它”损人不利己”,但换个角度看——如果排名第十的人都不站出来,谁会站出来?
排名第一的不会,因为他们已经赢了。排名第二的不会,因为推翻第一他们就是最大受益者,投诉动机反而不纯。
只有排名靠后、投诉成功也无法获利的人,才最有可能说真话。因为他们没有利益交换的空间,没有”忍一忍下次给你”的默契。
二、61家集体沉默,意味着什么?
业主要求核验业绩,61家不配合。A公司认为:不敢来=有鬼。

但法律逻辑没那么简单,”不配合复核”不等于”业绩造假”。 可能的原因至少有三:
1、确实造假,不敢来。 这是最直觉的判断,但无法仅凭”不来”就认定。
2、已经没中标希望,懒得跑。 很多投标人投几十个项目,一个没中标的招标复核要求,凭什么要去?
3、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配合复核就要提交原件,万一原件被逐字比对出其他问题呢?
但反过来想:8家配合的都没问题,61家不配合——这个比例正常吗?
在近10亿的项目中,如果一家企业连业绩原件都不敢拿出来,那它投标时附的业绩到底靠不靠谱?
三、报价规律性下浮,算不算围标串标的证据?
A公司的另一个核心指控:多家投标单位报价偏差值低于1%,呈规律性下浮。
这确实是围标串标的典型特征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列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但问题是:规律性差异≠一定串通。在一个高门槛项目(8亿业绩门槛)中,具备资格的单位本就不多,成本结构相似,报价接近可能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
单凭报价规律性不足以认定串通,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比如投标文件混装、保证金同账户、委托同一人编制——这些才是”铁证”。A公司恰恰没有拿出这类证据。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这个案例对投标人的最大启示不是”要不要投诉”,而是”怎么投诉才有效”:
1、投诉前:先收集有效线索。报价规律性差异只是”疑似”线索,需要进一步挖掘——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段落?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保证金是否异常?
2、投诉时:证据链比情绪链更重要。A公司的投诉书气势汹汹,但实质证据只有”报价规律性”和”61家不配合”两点,没有一条能达到”认定串通”的证据标准。
3、投诉后:接受”部分胜利”。该地住建局虽然驳回了全部诉求,但承诺”后续查处虚假业绩”——这不是全输。

如果后续真查出造假企业,A公司的投诉就为行业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马”。
掀桌的勇气值得敬佩,但掀桌之前,先把证据攥在手里;没有铁证的投诉,撼不动规则,只会消耗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