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某项目第三次废标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因代理公司未按时到达开标现场,予以废标。

要知道,这可是关乎医院救治能力升级的民生大事,前两次招标已经失败,第三次本是“背水一战”,却栽在了“迟到”上。
一时间全网争论不休,核心焦点直指两个问题:一是“代理迟到”真能直接触发废标?二是废标的决策权到底在谁手中?
一、“代理迟到”真能直接废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0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0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0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0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更关键的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里,连“废标”这个法律概念都没有,只提了“终止招标”,而且从头到尾没把“代理公司迟到”列为终止招标或废标的直接理由。
可能有人会说:“代理迟到不算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吗?”评标专家王老师认为:还真不算。
招标代理公司的核心活儿就是组织开标、评标,迟到确实是履职失职,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警告甚至罚款。
但“失职”和“导致废标”是两码事——要认定“影响采购公正”,得拿出证据证明迟到真的损害了招标公正性,仅凭“迟到”就直接废标,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
二、废标这事儿,到底谁说了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早就定了规矩:认定投标无效或者终止招标,要么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决定,要么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走法定程序依法定夺,绝对不能擅自终止。
说白了,废标是“集体决策”或“法定流程产物”,不是哪个负责人拍板就能定的。说到这儿,肯定有人要问:“难道代理迟到就白迟到了?项目不管了?”当然不是!
代理公司失职,必须担责,但担责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让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向主管部门举报追责,没必要一上来就把项目废了。
尤其这是第三次废标啊!每废一次标,不仅浪费大量公共资源,还会拖慢医院救治能力提升的进度,。程序正义的初衷是保障公共利益,不是让项目卡在“形式”上动弹不得。
三、采购人该怎么处理?
第一步先沟通核实原因:如果是暴雨、交通管制这种不可抗力,只要拿到其他投标人同意,再让监管部门见证,就能顺延开标时间;
如果是代理公司主观疏忽,完全可以由采购人临时主持,先把开标流程走下去,保障项目推进,后续再回头追究代理的责任。
毕竟项目的核心目的是买医疗设备、提升救治能力,不能为了纠结“迟到”的形式问题,丢了“保障民生”的根本目标,这才是真正的本末倒置。
